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4号)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五)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宣传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积极引导大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综合运用教育教学、实践养成、文化熏陶、研究宣传等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各个环节,形成高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准则,使大学生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筛查,对学生进行初步心理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四)积极学习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围绕学生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进行有效舆论引导,丰富网上宣传内容,努力把握网络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

(五)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做好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好学生军训工作,有效开展助、贷、勤、减、补工作,做好学生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审工作,为学生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

(七)积极开展学业指导,组织开展学风建设、课外学术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和学习热情;开展职业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主题党、团日等活动,参与学生业余党校、团校建设,讲授党课、团课;

(九)组织、协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红色文化育人工程,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十)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和“逐年选聘、逐步解决”的思路配备辅导员,逐步达到专职辅导员数不少于辅导员总数70%的目标。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组织、学工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辅导员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聘。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双证),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注重在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青年人才中选聘辅导员。

第八条 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校内在职人员具有硕士学位,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经个人申请,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可转岗为专职辅导员。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可从党员专业教师和思政课教师中选聘,兼职辅导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兼职期间应将主要精力用于辅导员工作。新进青年专业课教师在晋升职称时,原则上要有至少一年的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学校另行制定《皖西学院兼职辅导员选聘与管理办法》。

第十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秘书、团总支书记纳入专职辅导员队伍,每人每年须承担50名学生的基本工作量,超出部分按学生数折抵课时五折的标准领取超工作量补助;享受按学生数计发的辅导员交通、电话补贴。

第十一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任期为4-5年(任期与所带班级学生的学制一致)。任期内不得转岗、脱产学习进修。任期满后辅导员转岗交流、进修学习均须经过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审批同意。

第四章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把辅导员的培养提高工作统一纳入学校师资培训和人才培养的总体规划,享受专业教师培训、培养同等待遇。学校按生均不少于10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队伍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的表彰、培训、科研和考察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进修深造与参观考察相结合的辅导员培训制度。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鼓励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和学生事务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大力支持辅导员开展科研活动。每年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列出专项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学校积极支持、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专门的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单列指标,单独评审,为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原则上须为思政系列职称。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管理干部的重要来源,学校加强辅导员政治培养和基层实践锻炼,在保证学生工作队伍相对稳定、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推荐输送优秀辅导员。硕士辅导员工作满4年,博士辅导员工作满2年,经考核,合格以上者晋升副科级辅导员;之后按学校干部选聘有关规定晋升高一级职务。

第十七条 辅导员转专业教师,原则上须在获得博士学位后,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审核同意后,可以参加学校的专业教师招聘。

第十八条 辅导员带满220名学生可算完成额定工作量。辅导员超工作量津贴除按同等职级管理人员标准发放外,按超带学生数折抵课时五折的标准领取超工作量补助,未满220名学生按比例扣发同等职级管理人员超工作量津贴;享受按学生数计发的辅导员交通、电话补贴。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实行党委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辅导员实行坐班制,由二级学院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辅导员的招聘、调动、晋升由学生工作部提出意见,会同人事组织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辅导员因事请假,按照学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批;请假期间的班级管理由学院党总支安排专人负责,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中,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辅导员工作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绩效、奖惩、晋级等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辅导员,学校将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皖西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院党〔200643)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