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暂行规定
为促进青年教师健康成长,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而提升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实际,为青年教师配备思想品德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指导教师,帮助他们在思想上、业务上尽快成熟,早日成长为师资骨干,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紧紧围绕青年教师能力提升工程,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导师制,发挥优秀教师资源优势及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二、人员范围(一)青年教师:在学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担任中级职称不足3年的教师。以及其他经教务处、学院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教师。(二)指导教师:原则上与青年教师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师德良好、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三、导师配备(一)配备程序各教学单位要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精神及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前一周,在新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与老教师之间,通过双向选择,为新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配备一名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中老年教师担任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