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
(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防控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生(含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校舍和其他设施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坚持政府负责、学校尽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学校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